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现行刑法典第303条所规定,对于涉及开设赌场之犯罪行为,其法律后果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情节;
另一种则是情节严重。
对于在开设赌场这样的大型犯罪活动中担任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来说,若其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这一行为的完整定义——即提供赌博场地、设定赌博规则、提供赌博用具以及资金等必要条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人。
若这些后勤人员的行为仅属于普通情节,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他们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然而,若后勤人员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例如参与时间较长、参赌人数众多且涉案金额巨大等,那么他们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缴纳罚金。
具体的量刑标准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后勤人员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参与程度以及从中获取的利益等诸多因素。
若后勤人员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行为,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7条的相关规定,从犯应当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款显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实质犯罪行为可区分为一般的情节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若后勤工作人员在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全部定义条件后,有可能会被视为共同犯罪者。在一般情节的情况下,涉案人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而在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到涉案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其在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程度以及所获得的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对于那些并非直接参与核心犯罪行为的后勤人员,他们可能会被判定为从犯身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