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若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罚款刑罚,然由于其经济状况无法一次性或分期足额缴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延长缴纳期限、适当降低罚款数额或是予以免除。
此外,倘若被告人不幸遭受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无力履行罚金责任时,亦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或减少罚金。
故而,若被告人确属经济条件有限无以承担罚金责任者,可以参照此法律条款向法院正式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刑事拘留罚金不交会怎么样
若被告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之义务,法院可于任何时间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当罪犯正式步入狱中开始服刑期后,若未能按规定如实缴纳罚金,将会对其后期的减刑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应在法院判处时所指定的期限之内,一次性或分阶段进行支付。如到期仍未足额缴纳,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一时刻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如被告人在所涉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判处了罚款的刑罚,然而倘因个人财务状况的限制,致使他无法立即或分阶段全额支付此笔款项,那么他就有权力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延长交纳罚款的期限、适度降低罚款的金额或者请求给予相应豁免待遇。另外,若不幸发生的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对被告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以至于使其暂时丧失或长期失去履行罚金责任的能力时,同样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延缓缴纳罚金或者减轻罚金的数额。因此,若是被告人由于经济上的困境不可承受所判罚金的法律责任,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向有关法院进行正式的申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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