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车祸自己受伤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规定,倘若有人于道路之上使用机动车辆时无视安全而进行竞速行驶,情节严重,或是在酒精控制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依然选择驾驭机动车,最终导致自身受到伤害,那么此人便很有可能要承担起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驾驶者本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这并不会改变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认定结果。
若驾驶者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其罪行及相应的刑罚。
另外,如果驾驶者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那么机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也有可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面临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国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显示,所谓的“危险驾驶罪”系指在道路之上进行飙车活动且情节极其恶劣或者是在饮酒以后继续驾驶机动车,最终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即使驾驶人员在此过程中不幸受伤,但这并不影响该罪名的定性。若此种行为同时触犯了多条法律法规,那么将会适用更为严格的刑事制裁措施来加以惩罚。此外,如果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是实际管理者对于该项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同样有可能会因为这项罪名而遭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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