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从犯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为次要或者辅助性质时,必须给予其相应的减轻轻微处、罚以及免受惩处的宽待。换句话说,即便该罪犯系初次实施犯罪行为,只要被判定为从犯身份地位,便有可能根据其在犯罪过程中所实际发挥的作用以及相关情节因素,得到较为优待的惩罚处理结果。因此,对于抢劫罪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的涉案从犯而言,即便是初次犯罪,亦存在被依法判处刑期的可能性;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实情与法官所具备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考量后方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二、抢劫罪从犯的处罚有几种
1.对于以暴力、威胁或是其他方式抢夺公私财物者,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还需要同时处罚金;
2.若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①当犯罪分子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时;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④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行为;
⑤抢劫过程中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⑥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行为;
⑦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行为。
3.抢劫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和保管人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违法行为。
其中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者强制,以此来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进而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这里的“其他方法”,则是指行为人除了实施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手段,使得受害人无法反抗或者无法反抗。凡是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对于在共同实施罪犯行为过程中所饰演的次要或者助辅角色者,可以申请给予相应程度上的从轻处罚,乃至有可能获得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特别是针对那些初次触犯法律、涉及到诸如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的从犯,尽管他们可能会面临着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判断。总而言之,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微小作用,有可能成为他们争取更为有利的法律后果的重要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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