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明文规定,任何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察觉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现之时,均应严格遵循属地管辖权原则,迅速立案展开全面侦查工作。这也意味着,只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定确实存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并且所涉案件恰好归属于其管辖范围之内,则必须立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开展侦查活动。然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时间问题,虽然在上述法规中并无明确予以阐释,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原则,立案过程应当做到及时有效,以期尽早启动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尽管具体的立案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搜集难度、调查工作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法律并未对其设定具体的期限限制。因此,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时间,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天数,因为这完全取决于实际情况。一旦立案成功,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便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全力搜集各类证据,若证据确凿无误,则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起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明确规定,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检察院在接收到犯罪嫌疑的信息或者发现相关犯罪事实之后,都应当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展开迅速且全面的立案调查工作。而针对“危险驾驶罪”案件而言,虽然尚无具体的立案时限规定,但是出于案件处理效率的考虑,我们仍然需要坚持“及时性”这一基本原则。然而,立案时间的确定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设定一个固定不变的期限。一旦启动立案程序,我们将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且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起诉申请。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