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跑了会被加刑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之规定,依法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暨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一序列且严格的规定事项,尤以并禁止其擅自离开所在地市、县级行政区域为首要;
同时,禁止与特定人员进行会晤或互通书信亦属其中。
若上述获保分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未能严格尊守此类规定,则此处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遭受没收,并预期可能被强制要求重新缴纳保证金及提供担保人,甚至可能面临继续承受监视居住的监管、乃至可能遭致逮捕的局面。
然而,若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规行为引发了作出逮捕决定的原因,那么按法律程序应可先行将其进行拘留。
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过程中违背了上述规定,则他们将很可能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交担保人、遭到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惩处性后果。
然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这些惩处性后果仅仅是由于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等同于刑罚的升级。
而以上提到的惩处性后果,正是针对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采取的相应处理手段和流程。
至于是否会进一步实施刑法上的加刑,则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案情以及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在被准予取保候审的期间内,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将可能承受诸如保证金被没收、重新交纳保证金、提交担保人、接受监视居住或执行逮捕等严重后果。这些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并非意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提升,而是为了防止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不当行为的发生。至于进一步的刑责加重与否,则要视案情具体进展以及法院的终局裁决来决定。当然,违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其应当承受的法律责任,但是最终的量刑标准还应由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公正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