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法院能冻结存款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明文规定,如遇案件处理中的关键时刻,特别是为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方的相关财产。
这就意味着,若法院判定确有必要采取此类措施以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那么被告方的银行存款便可被依法予以冻结。
因此,在刑事拘留阶段,法院完全具备冻结被告方存款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拘留法院多久开庭
在刑事案件中,从决定对嫌疑人行拘役至法院正式开设庭审为止,拘留期不得超出三十七日之限,而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越两个月期限,但若遇案情极为复杂之情况则有可能予以适当延长。
其次,检方审查起诉的时间限制为一个月,同样,若面临复杂状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长期限。
最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案件,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且充足,同时还需撰写起诉意见书,将相关案卷资料及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
但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拘留期限为17天。
根据我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在面临案件处理关键环节时,尤其是为了保证审判过程的顺利推进,人民法院享有法定权利采纳适当的保全手段,该手段不仅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告人有关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为此可见,倘若法院做出确实必要实施上述措施的决定,以此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那么被告人的银行存款将可能依照法律程序受到冻结。因此在刑事案件拘押审理阶段,法院完全符合冻结被告人银行账户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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