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明确规定,包括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车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均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因此,对于涉及到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涉案人员,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这一强有力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制度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利推进,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不法手段。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针对危险驾驶罪实施刑事拘留是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属于什么分子罪
依据我国刑法法规之相关条款,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侵犯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同时也被视为具有行为犯和危险犯性质的犯罪类型。其主观状态主要是以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为主导。在客观方面,只要实施了追逐竞技、过度饮酒后驾车、超员逾规或超速行驶程度严重,乃至在违法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等具体行为,即构成此项犯罪。在此过程中,并不要求必须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仅需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即可触发刑法的制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款,明确将危险驾驶罪纳入了法律框架之内,这其中涵盖了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车等违法甚至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了有效地打击并且遏制这些潜在的风险源,同时保证诉讼过程的合规性与公正考量,维护司法权威,政府有权力在法定的权限内,对涉嫌此类犯罪的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此,可以毫无疑问地认为,对涉嫌危险驾驶罪名的案件当事人实施刑事拘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也是相当必要的一种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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