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人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且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便应依法作出起诉决定。
随后,人民检察院将依照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同时将案件的全部案卷资料及证据移交至人民法院。
若犯罪嫌疑人对所涉罪行表示认罪认罚,那么人民检察院还需就被告人可能面临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将与此相关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一同随案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要求,当检察机关在认定了犯罪事实清晰明朗且证据确确实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应当向法院依法正式提出公诉请求。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主动认罪认罚,那么检察机关需要同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并且附带提交包含着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内的相关材料,以确保能够顺利地将案件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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