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刑事拘留样板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严格规定,倘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其所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时限已全面达到,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强制措施进行解除。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相关近亲属,或辩护人为认定该强制措施的法定时限已经全面期满,那么他们理应享有权利,请求解除这项强制措施。
因此,若刑事拘留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期限,那么就应该依法解除对其的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有什么
1、对于被拘留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出具《释放证明书》,并且在文书当中明确记录释放理由。
2、对于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被拘留者,在做出释放决定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撤销相关案件,不得以简单的释放代替复杂的司法程序。
3、对于经过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被拘留者,应当立即进行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如需进行补充侦查或申请复议复核,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若涉及强制措施使用的法律期限已到达,则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义务依法废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的强制手段。同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亦拥有请求废止超过期限的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的合法权益。因此,任何超过期限的拘留行为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立即得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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