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乃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用以遏制犯罪嫌疑人,避免其逃避侦查、销毁证据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先行拘留。
然而,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与刑事责任的承担画上等号,它仅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个环节。
刑事责任的承担需经历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最终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因此,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某人因涉嫌犯下刑律而遭受刑事拘留时,首先应立即与负责此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了解所涉罪行的具体情况。
其次,当事人享有权利向办案机构查询其被羁押的场所。依照法定程序,传唤及拘传行为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且不得采用此类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此外,公安机关在对某个人实施拘留之后,除非存在妨碍侦查工作进行或无法通知到相关人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之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地点告知被拘留者的亲属或其所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是通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中运用,其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涉嫌人员逃避侦查或摧毁关键证据,乃至防止他们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在事先未取得同意的前提下,对相关嫌疑人士实施拘留行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拘留行为并不等同于刑事责任的确立,因为刑事责任确实定必须要经过严谨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并要最终接受法院依规定例进行严格的判决裁决。因此,在该问题上,人们应当明确认知到,被拘留仅仅只是整个诉讼进程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并不意味着必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