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五天没去会怎么样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若受罚者对行政拘留处罚决议心存疑虑并选择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便有权向公安部门提出暂时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请求。
公安机关需权衡考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会带来社会危害等因素,如确实无潜在风险,受罚者本人或亲属可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之标准足额缴纳保证金,在满足这些前提下,行政拘留处罚决议方可暂缓实施。
然而,若对于暂缓执行期限为五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受罚者未准时报到履行义务,必须依照原有的处罚决议执行行政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罚者在此期间申请了复议申请或提起了行政诉讼,只要符合暂缓执行的相关条件,拘留可能会得到暂缓执行,直至案件复议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出炉,再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刑事拘留五天能否保释
若涉案人员遭受拘禁五个自然日内未能成功保释出狱者,其有权利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提出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申请。当上述单位收到相关请求时,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拟订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于需要接受行政拘留追究的行为当事人,若对此项处罚持有异议,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同时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措施。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会全面衡量社会风险因素,若经审慎评估之后认为无任何风险隐患存在,那么行为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供合适的担保人选或者按照每日200元的标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从而实现暂时性地停止执行拘留决定。然而,如果行为当事人未能在暂缓期限内如约履行报到义务,那么原有的处罚决定仍需得到严格执行。此外,若已经提出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满足暂缓执行的条件,那么拘留措施将被暂时搁置,直至案件最终裁决结果明确之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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