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证金交给谁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确要求,确保取保候审之保证金必须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所设之专用账户中。
换言之,取保候审之保证金之管理工作,乃是由执行机关承担,且在实践中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机构担任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证金怎么退还
对于那些已经通过取保候审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在取保候审阶段结束之际,他们有权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文件或有相关法律效力的文书,前往银行领取退回的保证金。
同时,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所有相关规定与要求,且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那么他们将能够获得全额返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第七十二条内容,务必确保取保候审所需缴纳的保证金准确无误地存入由执行机关指定并监督的特定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之中。这就意味着,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管职责,是由执行机关全权负责的,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执法机构来履行这一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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