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若将暂时被拘留之人视情节之需,判断其有必要继续羁押直至移送至人民检察院接受审查与批准,应该在被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层级的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
但如遇特殊因由,经过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地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针对那些惯犯、多宗犯罪以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各种因素,自收到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对是否批准逮捕予以通知或决定。
因此,一旦涉及到打架斗殴等恶劣行为而导致的刑事拘留事件,当事人最长可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三十日之久,具体的羁押时长将根据涉案事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而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打人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的几率
在中国法律制度下,被依法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最终获得无罪释放的结果。对于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被告而言,这并不意味着他已经被判有罪;相反,在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与取证后,若发现其行为并不符合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在经过司法审判环节后,经由法院判定表决其罪名不成立,那么该犯罪嫌疑人便有可能得到无罪释放的公正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公安机关针对被拘留人员,若需将其羁押至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阶段,则必须于拘留之日起的三日之内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经过检察机关的许可,可以适当延长羁押期限,最多不超过一至四个工作日不等。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例如惯犯、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团伙犯罪的参与者,其审查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在收到逮捕申请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在涉及到打架斗殴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个自然日,具体的拘留时间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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