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车牌能保留现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具有证明犯罪嫌疑者有罪或无罪的财力与文书等各类资产时,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这就意味着,若是被认为与案件存在关联的车牌,即有可能成为犯罪证据,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查封和扣押。
反之,若车牌与案件无关,则不应受到查封、扣押。
然而,此项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车牌能否得以保留。
通常而言,若车牌被视为与案件相关的财产,那么它很可能会被查封、扣押,除非有其他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允许予以保留。
而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车牌,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得到保留。
因此,车牌能否保留主要取决于其与案件之间的关系。
若车牌与案件有关联,可能需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置;
若无关,原则上应有权利得以保留。
至于办理细节,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刑事拘留车子会被没收吗
若涉案车辆系蓄意用于实施犯罪行为,则对于其中涉及到的个人财产,应依法予以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没收所得的财物与罚金,均需上交至国家财政机构,不得私自挪用或自行处置。倘若涉案车辆并非犯罪人员所有,而其原有合法所有权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在此情况下,侦查及检察机关虽因调查以及对罪行进行指控之必需,可对该车辆享有暂时扣押的权利,然而却无权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以任何缘由继续对该车辆进行扣留或予以没收。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所提出的不予归还车辆并准备予以没收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无法成立。因此,检察院负有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将所扣押的车辆无条件地归还给车主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如若发现案情涉及的财产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为有罪或无罪,例如车牌等,则有权遵照法律程序决定对其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至于车牌是否会被实施查封或扣押处理,主要依据该车牌事项与案件情形的关联程度而定。假如车牌与案件存在紧密联系,那么就有可能面临查封的命运;反之,如果车牌与案件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原则上应当予以保留。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操作细则,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和了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