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严不严重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一类性质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类型。
若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如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者。
另外,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者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他们亦将按照相同的法律规定接受相应的惩罚。
倘若此类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法规,则应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严重超载超速运送乘客或者从事校车或客车业务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对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形。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应接受为期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的刑事处罚;而对于在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此类行为,且其身份资格既涉及车辆所有权又包含了车辆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则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当这类违法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合并发生时,则将依照更加严格的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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