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案件尚未有最终定论之前,以下情况可申请予以取保候审:
(1)若被告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便可行使取保候审权利;
(2)如若被告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刑,亦应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况且此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与危害;
(3)若被告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值怀孕或哺乳期,同时此类情形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时,法庭也会准许其取保候审;
(4)当被告被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为确保被告及有关人士权益,此时同样需进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决未生效取保候审多久
按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者的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十二个月。若在其刑事诉讼未裁决且尚未生效的期间内,罪犯被宣告取保候审,则此期限需根据实际案情进行核算。一经判决生效,法院将基于新的事实和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应当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或者依法执行其他刑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按照我国《刑法程序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67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某刑事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请求,这些情况包括如下几点内容:首先,对于那些很有可能即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处罚的被告而言,是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的;其次,如果某个被告可能会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严惩的刑罚,但是只要对他实行取保候审,便能够确保社会安全,那么也是符合条件的被告之一;再次,如果出现某些情形,例如被告患有严重病症,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间和哺乳期,不能对其自由进行限制,更不必担心他们会对社会造成危险,这也是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最后,当某刑事案件已进行了完整的诉讼程序,并已完成了所有的审理阶段之后,然而被告还处在羁押状态并且其案件尚未做出最终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也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积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效避免因超期羁押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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