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合同诈骗怎么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如某个体以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组织与引领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以支付相关费用或购买相应商品以及接受相关服务等途径获取参加该活动的资质,并且以某种特定的层次排列顺序进行组合,且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以发展新成员的人数为依据向原成员支付报酬或进行利益返还,以此来吸引和胁迫新的成员持续发展更多人参加该活动,从而达到骗取财富、打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的目的,那么这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劳务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建立劳动合同诈骗罪案件的立案准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细化的内容:凡是单位的核心领导层或者其直系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欺诈行为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他们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行为,并且从此次犯罪活动中获取的非法利益最终全部归属于该单位所有,那么当这类案件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就应当被列入涉嫌构成劳动合同诈骗罪的重大案件范畴之内。而对于个人而言,如果他们通过欺诈手段达到获取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并且涉案金额在此范围内达到五千元人民币至两万元人民币以上,也将被视为可能构成劳动合同诈骗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所谓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乃是指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模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会利用各种狡猾手段,譬如签署劳动合同等等,诱导或者迫使他人为了获得参与某项活动的资格而支付相关费用;或者购买相应的商品以及接受相应的服务。这种活动的参与方式往往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参与者需要通过建立上下级关系来发展新的成员,并且其收益也与发展下线的规模紧密挂钩。这种行为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欺骗和误导的手段,从参与者手中骗取大量的财物,从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之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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