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的东西价值不高却很重要怎么判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盗窃行为进行量刑的依据主要包括被盗财物的市场价值以及犯罪的细节情况。
例如,若被盗物品价值并非特别巨大,但对于失主而言至关重要,则有可能触及到“数额较大”的法律红线;
又或者在同一时期内连续实施多起盗窃行为,亦将构成“多次盗窃”的条件。
因此,尽管某些被盗财物本身的经济价值并不引人注目,但若其属于珍稀物品或是对失主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那么这些案件便可能被视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法院将会全面权衡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失主的情感损失、盗窃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被告人是否曾因类似罪行而受到过刑事制裁等诸多因素。
倘若符合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数额较大”或其他加重情节,那么被告人就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偷的东西价值少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最低立案门槛即涉案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以下即是相关法律对其立案标准的详细规定:
首先,盗窃公私财产价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者;
其次,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者;
再者,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家庭生活区域,且该区域与外部环境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者;
此外,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取他人随身携带之财物者;
最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关于盗窃罪的惩治标准将主要依赖于所涉被偷财产的经济价值、作案者的行为动机以及其他相关的犯罪情节。即便偷盗的物品价值相对较低,但倘若这一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痛苦或者多次频繁实施这类行动,就有可能被判定为“金额较大”的范畴,从而导致罪犯需接受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并处相应罚金的惩罚。在司法程序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到被盗财物的实际价值、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该案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以及被告人过去是否曾有类似犯罪记录等多元因素,最后再根据上述情况慎重决定对罪犯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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