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经由双方协商而免于采用书面形式拟定。
这就表明了,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协议并未明文规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仅在借据中未列明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号码,此类借款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对于借款事宜达成共识,且借款合同的各项条款均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借款类型、货币种类、使用目的、借款金额、利率标准、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等。
因此,借据中未记载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号码,并不会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产生直接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条未写身份证可以吗
在提起诉讼时,务必满足若干基本要素,其中包括明确的被告。在涉及借据的民事案件中,倘若借据内未能记载借款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将可能对确定被告产生困扰。尽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严格要求借据中必须载明身份证号码等特定信息,然而具体实际操作过程中,明确的被告身份的确立无疑是法院准许受理案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因此,若借款合同或借条遗漏了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则可能增加诉讼受阻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比如补充身份信息或者提供其他辅助性的证据以证实被告的真实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中,所有涉及贷款的协议或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但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款来说,如果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并同意不在书面文件上明确记载借贷细节和条款,那么这种未经书面签署的借款行为也是可以得到认可,具有良好的法律效应与地位。即便是没有明示借款人的身份证件编号,只要双方对借贷相关事宜的商讨以及同意意见等情况都清晰明确,并且在合同内容上完全遵照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借款的性质、数额、年利率等等),那么这笔贷款的合规性就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在这个特定场景下,无须身份证件编号并不代表借款行为的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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