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候审期间受到传讯,通常是源于以下几种原因中的某一种:首先,出于案件深度挖掘和证据搜集的需要,公安局或司法机关可能会传召那些已经接受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被取保候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可以擅自离开所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城;
第三,公安机关将就案件的最新进展、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相关内容,向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公示;
最后,如果案件即将进入下一个阶段,例如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进行审判之前,公安机关也可能会传召被取保候审人员,以便他们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此外,如果办案机关获得了新的线索或者案件情况出现了变化,那么他们也可能会通过传唤来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
当被取保候审人员接收到传唤通知时,他们应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否则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甚至是强制措施被改变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传唤去哪了
取保候审期间被收监通常情况下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进行传讯所致。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在接受传讯时能够随时到位配合调查,满足这一条件即为取保候审成功。
然而,取保候审与案件撤诉或者被撤销指控并非等同状态。若公安机关上门进行传讯,此举表明涉案的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完成结案工作。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公安部门此次传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除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向其告知相关事宜。这种情况下,意味着针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案件处理程序已经告一段落。
至于检察院和法院的传唤,则意味着案件已正式进入审查或起诉环节。检法机构的传唤通常是为了审查是否需要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状态,如需续保则会办理相应手续;反之,若无法继续执行取保候审,则可能导致嫌疑人被收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等待审判期间接受传讯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多个因素所造成的。这些因素包括:针对案件的详细调查需要获取更多的证据进行佐证;对于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人员而言,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避免随意离开居住地或者擅自更改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有必要公开展示案件的推进进度以及告知当事人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当案件步入新的阶段之前,法院需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后,如果出现了新的线索或者案情发生了变化,那么就需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因此,当您接收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以防止保证金被没收或者强制措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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