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假释的条件
不得假释的条件: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0)》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二、不得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犯罪者若为累犯,则不可获得假释许可;
其次,倘若犯罪者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严重的暴力性行为,并因此被判处十年乃至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他同样无法得到假释令;
再者,对于那些由于重度暴力性罪行而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即便他们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且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使刑期降至低于十年之数,但是他们仍然无法摆脱不能给予假释的命运。
最后,对于那些被认为在假释之后仍然可能对社会构成重大威胁或对其生活居住的社区带来潜在风险的罪犯,同样不会被批准进行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无论是针对罪犯所处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如何,累犯永远都不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同样地,对于那些已经实施过诸如谋杀、爆炸、抢劫、强奸及绑架等极端暴力犯罪行为,并已被判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将无法通过假释制度获得释放的权利;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涉及到暴力性的罪犯,即便在经过减刑之后,其剩余刑期较短且低于十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标准,亦禁止其享受假释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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