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么样才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么样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实施刑事拘留需满足如下必要条件:
首先,应当对行为状态进行明确界定,即拘留的对象必须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通常指的是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犯罪疑点的个体。
其次,根据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方可赋予相关执法机构或公安部门实施拘留权。举例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明确指出,对于存在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拘留措施:
(1)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指控其犯罪的;
(3)在其居住地或者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
(5)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状况不明的;
此外,该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所述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满足以下各项具体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次,若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却不会为社会带来重大危险的;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下,也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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