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的区别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前者是基于合法正式的领养手续所确立的亲子关系;而后者则是由于母亲再婚,或者父亲再娶的形成所导致的。
其次,从收养关系确立的那一刻开始,养父母子女便产生了法律认可的血缘亲属关系(拟制亲);相比较而言,在后续扶养关系形成之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才建立起拟制亲关系。只有当继父或继母在长达三年以上的时间里承担抚养继子女的责任,或者继子女做出相应回报并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达到相同年限时,他们之间的扶养关系才能真正形成。因此,在没有确立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依然只是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然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随着解除收养关系而终止。
然而,一旦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得以确立,那么这一权利义务就不会被简单地解除。即便出现生母或生父再次结婚这样的情况,继子女仍需继续履行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最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始终未曾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当生母选择离婚并回归家庭时,或是生父同样选择离婚离开原家,继父或继母便会与继子女间的继亲关系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 若在生父或者生母再婚之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过着独立的生活,那么此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就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在这个情况下,双方均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 如果在生父或者生母再婚之时,虽然继子女尚未成年,但是他们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并且从未受到其抚养和教育,那么这样的关系同样被视为单纯的直系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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