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和他人或者其他企业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二、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立案认定基准如下:行为人意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合同缔结和履行环节中欺诈对方,骗得其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两万元及以上者,应当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且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同时可能被判处一定数量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涉案金额累计高达人民币伍拾万元及以上者;(二)导致相关企业或机构陷入破产境地,停业、停产长达六个月之久,甚至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撤销、解散等严重后果的;(三)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其他对国家利益构成重大损害的各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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