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案件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必须证明自身无过失,进而证明其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见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异,而在此类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了被控诉的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医疗机构是指向国家有关卫生部门取得相关资格认证或获得医学行业普遍认可的各类医疗卫生科技提供者,包括综合性医院及各类专科医院等。当由于医疗操作导致的侵权纠纷发生时,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医疗机构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首先,需证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操作行为之间并不具备直接性的因果关联;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能够证明自身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医疗过失行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