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3年和20年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时效三年与二十年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之处:
首先,它们所适用的时效期限不尽相同;
其次,各自的起算时间亦有差别;
最后,对于时效能否被中断这一问题的答案,两者亦有所区别。所谓“民事诉讼时效三年”,系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统一规定,适用于法律未对特定诉讼时效做出特别规定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限。而“二十年”则是指在各类民事权利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所能达到的最长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限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期限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相关法令法规的要求,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时限为三年。但若另有特别规定则依其所定。具体而言,诉求时效期自当事人实际知晓或应该明白其各项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和负有法律责任方履行义务的日期起开始倒计时。同样地,如法律另有特殊规定,也应遵循其规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当事人权益真正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他们的权益,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确实能够提出充分的理由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否则将无法获得延长时间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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