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假烟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贩卖假烟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涉及销售假烟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对应的量刑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若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犯罪者将面临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支付销售金额的50%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其次,如果销售金额介于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将被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缴纳销售金额50%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最后,若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且不足二百万元,那么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销售金额的50%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然而,当销售金额超出人民币二百万元时,犯罪者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需要缴纳销售金额的50%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被依法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在其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中混入掺杂、掺假的物质、以假充真的情况、将次品当作优质品出售或者用不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规产品等不当行为,且该等不良现象的销售总额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未满二十万元时,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或附加申请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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