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的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的条件法律规定
依法需要满足以下这几项要求才能够成功地实现公开上市:
首先,其发行的股票必须已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并且面向社会公开发行;
其次,公司的股本总金额不得少于高达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标准;
第三个要求是,企业在过去的经营中至少有三年的营业历史,且最近的三个年度都实现了持续性的收益增长;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该企业是从以前的国有企业转变而来或是在本法律法规执行之后新成立的公司,那么它的主要发起者如果是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的话,则可以继续维持这个计算期限。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级别以上的股东数量必须要多于一千名,同时其面向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重应该大于或等于百分之二十五;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公司的股本总额超过了人民币四亿元,那么向大众公开发售的股份比例就必须大于或等于10%以上。此外,这家公司还需要在最近的行政处罚以前没有重大违法情节,财务报告中也不应存在任何恶意篡改、谣言捏造等虚假记录。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过去三年中,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均呈现积极增长态势,累计金额逾人民币3,000万元,并且其计算依据是去除非经常性收益和损失后的较低数字;2. 同一时间段内,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过去三年内,公司营业收入累积总额突破了人民币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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