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合同工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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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其实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者和谁构成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和合同工的区别

一、劳务派遣合同工的区别

其实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者和谁构成了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工实际和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但不管如何,合同工与其签订合同的企业之间有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和合同工有什么区别

实际上,这两种用工方式最根本的差别便在于劳动者与何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亦被称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等等,其本质上是在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将劳动者输送至其他雇主处为雇主提供劳务服务,最后再由这些雇主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在这种形式下,劳动者的劳动力实际交付给派遣劳务者与劳务接受企业(即实际使用单位)之间进行,该企业需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机构则需要向工人支付相应的劳动薪酬。值得注意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质上与劳务派遣机构构成了劳动关系;相反地,所谓的合同工,通常是企业、事业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而招聘的一类短期性工人。就合同而言,大多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其中包括时限、工作任务以及双方需共同遵守的各项规定义务等条款。无论怎样,合同工都与其所签署合同的企业之间形成了对于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实际上,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所涉及到的主体究竟为何者。劳务派遣亦可称之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以及雇佣租赁等多种表述方式,它其实是指在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被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且这些派遣劳工所在的用工单位需要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额度的服务费用作为报酬。通过这样的用工模式,实现了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利用,以期更好地满足社会各行业日益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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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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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是用工单位来申报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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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主动离职,直接在用工单位申请离职,劳务派遣员工则要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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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结算周期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的工资、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等,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缴五险一金。但是,劳务派遣关系计算工资的周期较为灵活,以日、周、月甚至季度为单位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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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派遣工,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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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遣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非用工单位;
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由派遣公司缴纳的;
3、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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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是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签订三个月及以上,但是劳务派遣合同必须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是为了避免由于劳务派遣期限的不确定性造成就业者的不稳定。
(二)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
1.福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工同酬”,但是劳动者在法律上并非用工企业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所以有时并不能完整享受企业本身的福利待遇。
2.工伤申报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 办法。”正式员工是用工单位来申报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
3.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主动离职,直接在用工单位申请离职,劳务派遣员工则要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能随意地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劳务派遣工地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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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派遣工,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一、“正式员工”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区别于非正式员工,一般是指一些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企业招聘员工后,为了考察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为人处世情况而往往会给予一定的试用期(一般从几天到6个月不等)。通过这个试用期来考察一个员工的综合能力,看其能否适应这份工作以及将来的发展潜力。而被公司录用后,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你就是一个正式员工了。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员工。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区别:
1、派遣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非用工单位;
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由派遣公司缴纳的;
3、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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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一、“正式员工”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区别于非正式员工,一般是指一些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企业招聘员工后,为了考察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为人处世情况而往往会给予一定的试用期(一般从几天到6个月不等)。通过这个试用期来考察一个员工的综合能力,看其能否适应这份工作以及将来的发展潜力。而被公司录用后,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你就是一个正式员工了。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员工。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区别:
1、派遣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非用工单位;
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由派遣公司缴纳的;
3、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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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下面我们就来捋一捋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等内容的合同。
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具体的劳动者给用工单位等。

二,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而签订的,而劳务派遣合同则是两个单位之间就派遣用工所签订,他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合同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身份上有隶属和管理的关系,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需服从管理。而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谁隶属于谁,谁管理谁。

四,在劳动合同中,是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合同中,实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派遣用工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五,对于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具体是多长时间,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而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得低于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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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的合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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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
1.福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规定“同工同酬”,但是劳动者在法律上并非用工企业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所以有时并不能完整享受企业本身的福利待遇。
2.工伤申报
正式员工是用工单位来申报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
3.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主动离职,直接在用工单位申请离职,劳务派遣员工则要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也就是说,不能随意地以退回为由变相降低劳务派遣工地工资待遇。同时也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即使是劳务派遣派遣工也不是想不用就不用的。
4.工资结算周期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的工资、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等,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缴五险一金。但是,劳务派遣关系计算工资的周期较为灵活,以日、周、月甚至季度为单位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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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外购劳务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⑤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你好,我最近刚找到的工作,是一家中介公司的劳务派遣,请问劳务派遣与猎头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中国,因为经济飞速发展,我们的猎头业务更为知名,但是我们在国内也做劳务派遣,以上为软广,下面,我把问题拆成3个部分,利,弊,风险。一..利:
1.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的利:不占用自己的正式员工编制(因为员工是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优化员工配置,节约成本(因为针对临时性的岗位不用招聘长期员工);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的法律风险(因为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派遣公司处,派遣公司是员工法律上的雇主);在员工中产生鲶鱼效应(因为派遣员工会努力工作以谋求转正,那么正式员工就会有一定的压力,从而更努力的工作);
2.派遣公司的利:就是盈利,不展开了。
3.劳动者的利:可以有机会通过派遣的形式去一些以正式工身份无法进入的大公司,努力工作,从而可以转正,可以曲线救国;可以去不同的大公司体验工作,即使没有机会,派遣公司也会支付最低工资;(因人而异,不知道新新人类会不会喜欢这种新的工作形式呢,大家可以探讨下)二.弊:
1.用工单位的弊:有些员工促成企业的鲶鱼效应,有些员工就可能因为没有归属感而不好好工作;
2.派遣公司的弊:None
3.劳动者的弊:对于需要归属感的员工来说,这种用工方式可能给不了;如果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不知名,可能会对下一份工作的找寻带来负面影响;三.风险主要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一下,现在劳动合同法迟迟没有定义所谓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外加现在很多公司使用派遣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与国家的意思背道而驰,所以整个行业的运营在一个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说不定明天的一个新的解释,就会让整个行业重新洗牌。
派遣工,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派遣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是什么?
“正式员工”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区别于非正式员工,一般是指一些处于试用期的员工。
一般企业招聘员工后,为了考察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为人处世情况而往往会给予一定的试用期(一般从几天到6个月不等)。通过这个试用期来考察一个员工的综合能力,看其能否适应这份工作以及将来的发展潜力。
而被公司录用后,公司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时你就是一个正式员工了。
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员工。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区别:
1、派遣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非用工单位;
2、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由派遣公司缴纳的;
3、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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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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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与劳务承揽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结算费用的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结算费用的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5、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
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
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
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派遣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派遣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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