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补签劳动合同时若将签署日期往前推移,以便试图规避在此之前未能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然而,如果劳动者本人愿意接受并同意这样的做法,那么也并非绝对不可行。对于劳动者而言,我们仍然建议他们尽可能地争取与用人单位就补签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共识,并且可以考虑在签订合同时直接填写实际补签的日期作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补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关于追求公平正义的讨论中,雇主和工人签订的补充劳动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至关重要。若要确保这些合同合法有效,下列几点非常重要:
首先,雇佣方不能采用欺诈、威胁或利用他人脆弱处境的手段来强迫对方签署或修改合同;
其次,雇主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排除工人应有的权益,否则会使得合同失效;
最后,我们也要遵从法律条文,不能违反任何诸如法律、行政法规等权威性的规定。若对于劳动合同是否生效或是是否仅部分无效表示怀疑,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相关的司法机构求助以寻求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试图通过对日期进行提前签署的方式来减轻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然而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然而,若劳动者对此表示理解并予以认可,那么这样做也是可行的。在此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劳动者尽可能地与用人单位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实际补签日期为该合同的正式生效日期,从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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