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藏弹药罪的构成条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二、私藏弹药罪会面临什么处罚
情节严重者,依照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面对更为严厉的惩罚——长达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于非法持有军用子弹超过百发、气枪铅弹超逾五千发,或其他非军用子弹超过一千发的行为,以及非法持有手榴弹超过三枚的情况,均属于本条款所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且如若同时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所侵害之客体乃公众安危及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制度。(二)就其客观要件而言,犯本罪者需有以下行为特征:行为人须违规持有或私自隐藏枪支。同时,这些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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