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民事纠纷一般不会判刑。
如果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有可能触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这种情形就有可能会判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几年不打官司无效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法律规定的诉讼案件法定有效期为三年时间,该期限从受害者知晓或应该知晓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及加害人何时应负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这三年的时限仍未提出诉讼,那么受害者可能因为诉讼时效的终结,而失去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然而,如果自受害者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之久,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方可依据受害者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来说,如果在三年内未能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终结,进而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变得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民间借贷关系应归类为民事争议范畴,并不涉及刑事犯罪事件。因此,普通的民间借贷纷争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当事人面临刑事处罚。然而,若在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之后,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明明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还款责任,那么他/她便有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罪,从而面临刑事审判和相应的刑事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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