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浙江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有几种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衡量准则如下:如果挪用的资金被个人擅自占用并用于非法活动,且其数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且其金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便符合了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的定罪范畴。
另外,如果挪用资金被个人擅自占用并用于非法活动,并且其数额达到了六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且其金额达到了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挪用资金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特定主体,在其职务内,利用职务中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应属于自己管理的公款擅自挪为私人之用或将公款借贷于他人,且涉案金额庞大、案件发生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及时偿还债务,或是虽然在三个月内偿还了贷款,但还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获利活动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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