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导致被害人有经济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对未满十八岁的犯罪分子采纳取保候审措施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被指控犯罪的嫌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执行附加刑;
其次,如果被指控的罪名可能导致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次,如果嫌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因为这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可依法采纳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若引发受害者出现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现象时,监护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相关法律明确指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监护人。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离世或丧失了监护能力,则由具备监护能力的亲戚代为履行监护职责,按照如下顺位排列:首先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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