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抑郁症病人怎样监护
抑郁症病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二、抑郁症病人在医院坠楼死亡怎么办
若患者于医院住院期间意外坠楼,且经鉴定医院本身无任何过错时,理论上应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因该患者与其他病患发生纠纷、或是与医院工作人员产生冲突;亦或者是由于医院违反相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护理职责及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等原因,且患者本人之自杀行为与其所受医院管理疏忽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时,则医院在此情况下便需要对当事人的自杀事件承担部分责任,并做出相应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的规定,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被监护对象在其无法进行正常民事行为或受限民事行为时,可以依照以下的法定顺序来指定适当的监护人员:首先,当然是患者的配偶;其次,考虑到父母的亲情关系,他们也有权作为监护人;再次,如果患者已经成年并且有子女,那么这些子女也可以成为监护人;最后,如果以上人员都不适合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由患者的其他近亲如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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