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结案期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行政案件结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案件的终结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当行政机关经过审理确认,被告方并未违反行政法规,无法进行处罚时,其有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若案件适用调解程序,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相关协定已经得到妥善履行,那么这起案件也将被视为行政案件的终结。
3.经审理判决后,对于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如果相关决定已经得到了严格执行,那么该案件也可以被视为行政案件的终结。
4.如果行政机关发现被告方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那么该案件将会被移交至司法机关,转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5.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由于执行对象的灭失、死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执行或无需执行的情况下,该案件也将被视为行政案件的终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第五十七条款规定,对于采用一般程序展开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到九十个工作日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如果遇到某一具体案件情况非常复杂,无法在上述规定的九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那么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同意,就可以将这一期限适当延长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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