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迷信犯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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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迷信犯,又称“愚昧犯”。是指行为人由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实际危害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
犯罪中止和迷信犯区别

一、犯罪中止和迷信犯区别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

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第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

迷信犯,又称“愚昧犯”。

是指行为人由于极端迷信、愚昧无知而采取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实际危害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和未遂哪个有罪

与既遂犯罪相比,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然而,相较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因此量刑判决时通常会予以适当减轻。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导致预期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即为犯罪未遂。对故意犯罪未遂的案件,可参照既遂案件的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继续犯罪或者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那么这就构成了犯罪中止。对于此类中止犯,若未造成实际损害,则应当依法免除其刑事责任;如已产生实质损害,则应在刑法规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的中止系指,在整个犯罪活动实施过程中,行为者能自我意识到并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能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后果发生的行为现象。迷信犯,也被称为“愚昧犯”,这是针对行为者由于极度迷信、智力低下,以致于采取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法产生实际危害后果的手段或策略来实施其犯罪意图的状况所作出的专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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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村西向庞庄村往南拐的路上,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张某顿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张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被张某某认出后,未成。被告人闻言遂起身逃走。经卫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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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1.犯罪的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也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甚至没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也构成犯罪既遂。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完成这段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例如脱逃罪,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4.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的特点所决定,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如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村西向庞庄村往南拐的路上,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张某顿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张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被张某某认出后,未成。被告人闻言遂起身逃走。经卫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构成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二者相区别的标志表现在:一是时间上,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案犯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是在未完成的原因上,犯罪未遂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看中断犯罪是被迫还是自动停止。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的主观目的是奸淫被害人张某某,其先将被害人张某某连人带车拽翻后,又搂着被害人摸其双乳,解其腰带。在该女竭力反抗的过程中说了一句“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之后,被告人张某随停止了作案,从而导致犯罪后果未进一步发生。认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形态究竟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要看被告人张某是被迫中断犯罪还是自动停止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对被害人张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奸淫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竭力反抗并将被告人脸部抓伤,但并没有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继续发展,而是在被告人张某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被害人告发后受到惩罚而自动放弃犯罪,停止继续作案,未使犯罪结果发生。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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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区别
犯罪中止和既遂的区分方式是犯罪的既遂是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为并且犯罪结果产生了,已经对他人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的实质危害。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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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村西向庞庄村往南拐的路上,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张某顿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张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被张某某认出后,未成。被告人闻言遂起身逃走。经卫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构成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二者相区别的标志表现在:一是时间上,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案犯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是在未完成的原因上,犯罪未遂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看中断犯罪是被迫还是自动停止。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的主观目的是奸淫被害人张某某,其先将被害人张某某连人带车拽翻后,又搂着被害人摸其双乳,解其腰带。在该女竭力反抗的过程中说了一句“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之后,被告人张某随停止了作案,从而导致犯罪后果未进一步发生。认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形态究竟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要看被告人张某是被迫中断犯罪还是自动停止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对被害人张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奸淫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竭力反抗并将被告人脸部抓伤,但并没有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继续发展,而是在被告人张某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被害人告发后受到惩罚而自动放弃犯罪,停止继续作案,未使犯罪结果发生。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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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不管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没能最终完成,没有达到犯罪行为人期望的犯罪后果的情形。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犯罪未遂(ac)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与此不同,犯罪中止是指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一种情形。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明确看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没有能够完成到底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上自愿放弃还是因为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介入导致犯罪无法继续完成。
比如在罪行为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将被害人拖到僻静处,如果此时突然警察巡逻过来,犯罪已经无法继续实施,行为人逃跑,这种情形就属于未遂。如果行为人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这样对待一个女孩不好,主动放弃了实施犯罪,这种情形就属于中止。
在量刑上,由于中止相对于未遂更能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愿,在量刑时是远轻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如果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还应该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不管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没能最终完成,没有达到犯罪行为人期望的犯罪后果的情形。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犯罪未遂(ac)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与此不同,犯罪中止是指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一种情形。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明确看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没有能够完成到底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上自愿放弃还是因为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介入导致犯罪无法继续完成。
比如在罪行为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将被害人拖到僻静处,如果此时突然警察巡逻过来,犯罪已经无法继续实施,行为人逃跑,这种情形就属于未遂。如果行为人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这样对待一个女孩不好,主动放弃了实施犯罪,这种情形就属于中止。
在量刑上,由于中止相对于未遂更能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愿,在量刑时是远轻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如果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还应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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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既遂的区别
处罚不同:犯罪既遂的罪犯在量刑时,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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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不管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没能最终完成,没有达到犯罪行为人期望的犯罪后果的情形。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犯罪未遂(ac)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与此不同,犯罪中止是指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一种情形。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明确看出,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没有能够完成到底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上自愿放弃还是因为行为人意料之外的原因介入导致犯罪无法继续完成。
比如在罪行为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将被害人拖到僻静处,如果此时突然警察巡逻过来,犯罪已经无法继续实施,行为人逃跑,这种情形就属于未遂。如果行为人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这样对待一个女孩不好,主动放弃了实施犯罪,这种情形就属于中止。
在量刑上,由于中止相对于未遂更能体现出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愿,在量刑时是远轻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如果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还应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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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律师回复]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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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区别
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处罚不同:犯罪既遂的罪犯在量刑时,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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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 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例如,持刀、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投 毒,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尽管如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可以概括出如下特点:
1、开始侵害犯罪客体;
2、行为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就会完成。
(二)犯罪未得逞
对此,我国刑法界有不同理解:
1、犯罪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2、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
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它与犯罪既遂的概念相对应,并且能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以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所以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使其客观上不能完成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犯罪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换言之,只有在犯罪预备至犯罪既遂之前的过程 中停止犯罪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原状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仍应当 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所谓 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进行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 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它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既然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在自认为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所以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不知道这种情况,而在认为自己有可能完成 犯罪时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仍然是自动中止犯罪,同样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
促使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
1、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2、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怜悯,不忍加害被害人;
3、害怕将来一旦破案,要受到法律制裁。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彻底地停止犯罪,就是行为人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如果行为人感到时机不利,暂时停止进行等到适当时机再实施,那就不 是彻底地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行的暂时中断,从而就不是犯罪中止,所谓打消了完成该种犯罪的念头而不再实施该种犯罪,是就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的犯罪而言,不 能理解为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再实施任何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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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200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卫辉市柳庄乡大张庄村村西向庞庄村往南拐的路上,见骑自行车过来两人。被告人张某顿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张某某从自行车上拽下,按翻在地,欲行,被张某某认出后,未成。被告人闻言遂起身逃走。经卫辉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有被害人明确指认、有直接证人证言,且被告人自愿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后起身逃走,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未能得逞,其行为应构成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没有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构成罪。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看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二者相区别的标志表现在:一是时间上,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案犯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二是在未完成的原因上,犯罪未遂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而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看中断犯罪是被迫还是自动停止。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张某的主观目的是奸淫被害人张某某,其先将被害人张某某连人带车拽翻后,又搂着被害人摸其双乳,解其腰带。在该女竭力反抗的过程中说了一句“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之后,被告人张某随停止了作案,从而导致犯罪后果未进一步发生。认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形态究竟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要看被告人张某是被迫中断犯罪还是自动停止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对被害人张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奸淫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竭力反抗并将被告人脸部抓伤,但并没有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继续发展,而是在被告人张某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案”的话语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被害人告发后受到惩罚而自动放弃犯罪,停止继续作案,未使犯罪结果发生。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所以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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