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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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高在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中,再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两次司法解释的共同点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表述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受贿、受贿中的财物,但没有正面阐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
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

一、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

两高在2016年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中,再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两次司法解释的共同点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表述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受贿、受贿中的财物,但没有正面阐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致使司法实务对其外延的多样性产生困惑和被动,机械性地窒息了刑法回应社会现实的灵活性,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因此,在现行刑法体系对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等关联概念缺乏统一逻辑基础的情况下,援引民法体系中成熟的财产关系理论予以支撑,能在一种程度上清晰刑事司法实践对财产性利益的把握和识别。

二、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对象吗

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肆意窃取他人的电子游戏装备,当涉及到的窃取价值超过了一千元人民币时,那么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即须面对盗窃罪的指控。这是因为在我国刑法体系内,盗窃公共财产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了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这个范围之内,符合了盗窃罪中被定义为“数额较大”的惩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期共同公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十二条内容,明确规定了贿赂犯罪行为中所涉及到的“财物”涵盖了货币、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等多种形式。在这两项司法解释中,虽然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应当包含在商业受贿、受贿中的财物范围内进行了详细的列举说明,但是却并未对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本身进行明确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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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

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四,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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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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