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
两高在2016年的
中,再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两次司法解释的共同点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表述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受贿、受贿中的财物,但没有正面阐述财产性利益的内涵,致使司法实务对其外延的多样性产生困惑和被动,机械性地窒息了刑法回应社会现实的灵活性,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因此,在现行刑法体系对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等关联概念缺乏统一逻辑基础的情况下,援引民法体系中成熟的财产关系理论予以支撑,能在一种程度上清晰刑事司法实践对财产性利益的把握和识别。
二、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对象吗
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肆意窃取他人的电子游戏装备,当涉及到的窃取价值超过了一千元人民币时,那么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即须面对盗窃罪的指控。这是因为在我国刑法体系内,盗窃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价值达到了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这个范围之内,符合了盗窃罪中被定义为“数额较大”的惩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期共同公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十二条内容,明确规定了贿赂犯罪行为中所涉及到的“财物”涵盖了货币、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等多种形式。在这两项司法解释中,虽然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应当包含在商业受贿、受贿中的财物范围内进行了详细的列举说明,但是却并未对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本身进行明确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