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可以见家属,但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而且不能离开监视的居住地。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可以改取保候审吗
1、在恰当的情况下,确实是可以将监视居住转变为取保候审的。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同时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法定条件,并且不再具备继续适用监视居住的相应前提条件。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有必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调整和改变。
2、然而,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其独特的背景和案情,因此所需要申请并执行的强制措施也是因人而异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它们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转换和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受约束的居民允许与家人进行会面,然而这需要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并且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未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则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进行通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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