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养子女的,那么是没有继承权的;
如果是有合法的收养手续的,当事人又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养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离婚后养子判给前妻,养子是否有继承权
此问题取决于特定情形。若当事人在世时曾订立过遗嘱且未将遗产份额留予养子女,则养子女无法享有继承权;
然而,若当事人有正式、合法的收养程序并且未能留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养子女可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应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订立了完备的遗嘱,并且其遗产份额并未分配给养子女,则该养子女将无法享有继承权;反之,倘若被继承人所持有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证明文件,但未能留下任何遗嘱,按照法规中的规定,养子女可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