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借款的利息怎么处理
首先,在借款合同的具体实践中,如果并未明确规定将利息作为合同的条款,那么出借方针对借用期间的利息索求,我们是不能给予法律上的支持的;
其次,对于原本并非自然人之间(即法人与法人之间以及单位相互之间)展开的借贷关系,如果借贷双方都未能对相关的利率作出明晰的注明,那么出借方要求收回利息的诉求,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到该民间借贷合同所包含的各种信息,同时结合实际的交易形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普遍利率等多方面的因素,来最终确定关于利息的合理金额;
最后,尽管在借款合同中并未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借款人却主动的支付了相关的利息,甚至是超过了原先约定的利率而额外支付了利息或附加的罚金,只要这些行为本身不以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间利益为前提条件,那么我们就不会以任何的理由去插手干涉这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长期借款的利息调整
关于长期借款的利息调整问题,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其调整额度应控制在合同签订之初一年内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超出这一范围将被视为非法,从而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至于借款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可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上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该利率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如果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这个标准,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被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方退还已支付的超额利息;
再者,如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出借方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但人民法院会依据实际出借金额来确定本金数额;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限来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在通常的借款合同实践过程中,如果并没有明确的利息约定条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出借方针对借款使用期限内所产生的利息请求,将无法获得司法机关的司法支持认可。反观那些由非自然人之间主办的借贷行为,如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就利率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应对相关的合同资料信息、交易方式、行业惯例以及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平衡,以对合同中的利息设定进行合理的审慎评估。另外,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合同中并未列明相关利息或者其他附加罚息的规定,但是如果借款人基于自愿和诚信原则愿意承担相应的利息或罚金负担,只要该等行为并无损于国家公权力、公共利益、社会公益组织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均不应受到任何不当限制或者干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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