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死刑犯合法权益以及人道主义原则,死刑罪犯于执行前享有与律师见面的权利。在此期间,律师将有机会为死刑罪犯提供临终前的法律咨询服务,给予他们必要的心理支持,或者协助处理其个人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执行死刑会受哪些限制
执行死刑时所受制约如下:
以简便易行之方式实行死刑,竭力减轻死刑犯身心所承受的苦痛。
同时,对于执行时间亦需审慎把握,确保其合乎情理。
此外,执行死刑过程应保持公开性,但避免过度展示给公众。
关于遗体处置问题,我们主张以仁爱之心进行。
在完成死刑执行之后,执行死刑的有关人民法院将奉公守法地通知罪犯亲属,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前往领取罪犯的遗体或骨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依照保护死刑犯合法权益及遵从人道主义精神的原则规定,在执行死刑之前,死刑罪犯享有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力。在这一期间内,辩护律师将有机会为死刑罪犯提供临终前的法律咨询服务、赋予他们必要的心理慰藉,或者协力处理他们个人的事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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