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会安排会见室吗
律师在会见时是否会提供会见室的安排?
对于律师在与被告人会面时,需在何种场所进行讨论,现行法律并无明文作出规定。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这一问题往往受到看守所内部设施及实际情况的制约。
然而,从保障会见过程私密性的原则考虑以及为防止信息泄露和保护被告人权益出发,通常而言,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应在独立的会见室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律师会见会不会被录音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中,执业律师享有无需授权便得以接触当事人的权益,该权益并未对见面次数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仅需尊重看守所的日常工作时间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当律师与客户进行面谈时,其可享受到多项权利,例如:
1.不受侦查人员的额外审查或是批准,便有权直接、单独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
此次面谈过程不需要侦查人员在场或者得到他们的许可;
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保持安静的权力,因此,律师在与他们面谈时的各类安排将优先于侦查人员;
2.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次数及具体时间并非由侦查人员指派或控制,而是完全由律师依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
3.首次与犯罪嫌疑人面谈通常发生在警察局,具体的会面地点通常设在隔离性强并具备良好隔音效果的场所,这次会面不允许侦查人员参与,同时也禁止使用录音设备或监听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三、律师会见会被监听监视吗
一般而言,律师与其负责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时并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或监视。此举旨在确保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得以充分而自由,并且保密性的沟通交流,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律师能够更加高效地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譬如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的犯罪事例中,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则必须获得侦查机构的许可,在此种情况下,侦查机构有权依照事例具体情况及需求,派遣相关人员在场参与。总的来说,在正常情况下,律师的会见活动原则上应免受监听监视,以确保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律师与被告人会面的场所。实践中,会面地点常受限于看守所设施。为保障私密性和防止信息泄露,保护被告人权益,律师会见被告人通常应在独立会见室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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