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刑事拘留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刑事拘留错案的确认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过程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其次是,尽管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且在此之后,该案件被撤回、不起诉或者法院宣判无罪,从而终止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若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受害者便有权依据上述条款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如何认定刑事犯罪集团
近年来,犯罪团伙逐渐增多且愈演愈烈,通常情况下犯罪团伙由三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这些人为了实施一次或更多次的犯罪行为,事先经过详细策划与协商而构建起来的非法组织结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事犯罪团伙通常需要具备如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1)成员数量较庞大,(即超过三人),其中的重要成员或者主要领导角色往往稳定甚至固定不变;
(2)会频繁地聚集在一起开展多种形式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3)预先计划并策划实施犯罪行动;
(4)无论作案次数的多寡,它们对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潜在威胁都显得尤为深远与严重;
以及(5)团伙内部存在明确的首要分子。
这当中可能包括在整个团伙纠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领导力量,也可能包括在最初组建团队时就担任领导职务的核心人物。
《刑法》第26条第2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刑事拘留这一处理程序的错案时,寻求国家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两项:首先,需证明执行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性规定的行为;其次,即使拘留过程在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若拘留期限超过法律规定限度,且经调查后案件结果被撤销、不予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均可视为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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