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乃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之财产,此种获利乃包括财产权利的取得,并非单指对财产的实质性占据拥有。
假设在婚前便已获得某种财产权益,例如继承权已正式启动,然而此类财产却需在婚后才能实际占有所属,那么这样的财产应当排除于共同财产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若有一方在结婚前即已承受家产拱继,而在婚后真切地获取至相关财产,只要双方在此期间并未对这部分财产做出明确的分配协议,那么这批财产便应当被视为婚前财产,归属为夫妇中某一方单独享有。
倘若在一段婚姻关系中,某一方在结婚前已经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说这种继承权已经提前生效,然而此等财产却并非在婚后立即得到实际控制和使用权,那么这类财产理应不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生息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是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创造或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财产,既包含物质形态的实质拥有,也涵盖了财产所蕴含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等各类权益。在此需要特别指出,在婚前已经正式确认并注明为非属婚后可实际支配、使用的财产项目,尤其指那些已经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的财产,这类财产不会被纳入到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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