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协议离婚程序时,须达成关于离婚事宜、子女监护权分配、债权及债务清偿等问题的全面共识,需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夫妻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离婚,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户口簿以及离婚协定书;
公民可以在现场直接获得离婚证书,无需等待所谓“冷静期”的结束。
在完成上述步骤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确认后,离婚协议书即告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若存在任何导致无法实现协议离婚的因素,则应当通过向法庭提出诉讼离婚方式解决。
具体来说,若对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并不完全相符,您可向对方当事人生活实际常驻之地的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申请。
除常规的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和民事起诉书之外,还需要提交能够证实双方感情破裂状况的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是如何转换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提供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大类型的离婚途径,且这两者并不具有互换性。
公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用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正式解除夫妻关系之前,须经过双方对涉及离婚的各项事宜·诸如子女监护权分配、以及财产划分等方面达成协调一致的共识。具体操作流程是由双方当事人亲自携同各自的身份证件、结婚证书、户口本以及上述事务的详细协议书至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属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正规办理。在此之后,一旦上述协议被确认有着法律依据并得以执行,即可被视为有效力的离婚程序。然而,若夫妻双方未能就诸如此类事宜达成共识或者无法达成协议的话,仍可以选择向他们共同居留的地方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促成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仅仅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立案状以及能够充分展现夫妻之间情感破裂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