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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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权益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按其他法规执行,自知权利受损或义务方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一般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您的民事权益,其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

如遇其他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况,则依该法规执行。

同时,诉讼时效从您知晓或应该知晓您的权利遭受损害以及义务方之日开始计算。

在特定情况下,自您的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您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当某项民事权利遭受侵犯后,在法定期限内相应权利人若未及时主张自身权益的情况下,随着时效期限的届满,其胜诉的诉求便会彻底丧失,即胜诉的权利归于消失无法追回。

该种情形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时期满之义。

在此期间,若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胜诉的请求,那么司法机关就有责任要求被告履行其已经承担的法律义务。

但在合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通过完毕以后,即使权利人再次提起上诉的请求,司法机关也不再对其提供任何保护或者支持。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涉及到民事权益争议之案件,其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且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当事人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应当承担相应义务之日开始起算。然而,若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则通常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延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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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起诉时,既要选对起诉时机,又要注重诉讼效益。在实践中,为节约费用,有的银行曾探索过起诉后不交费让法院裁定撤诉的方式中断时效,现最高院已用答复的形式明确这种方法不能中断时效,只有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2.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大致为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主观上有催贷行为;二是债务人还款或认可(基本上为书面,口头的不易认定)所负债务。这种看似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显得相当不够细致。在实践工作中①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五花八门,有门房签收的,有收发室签收的,有财务室签收的、有不知是债务单位上的什么人签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说无效,但有的方式确实存在争议,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必须债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才中断”去理解,比较稳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②法院以不具备上述两点为由,不承认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对帐单》具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问题。所以,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法律法规 贷款银行在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让债务人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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