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您的民事权益,其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
如遇其他法规另行规定的情况,则依该法规执行。
同时,诉讼时效从您知晓或应该知晓您的权利遭受损害以及义务方之日开始计算。
在特定情况下,自您的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您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当某项民事权利遭受侵犯后,在法定期限内相应权利人若未及时主张自身权益的情况下,随着时效期限的届满,其胜诉的诉求便会彻底丧失,即胜诉的权利归于消失无法追回。
该种情形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时期满之义。
在此期间,若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胜诉的请求,那么司法机关就有责任要求被告履行其已经承担的法律义务。
但在合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通过完毕以后,即使权利人再次提起上诉的请求,司法机关也不再对其提供任何保护或者支持。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涉及到民事权益争议之案件,其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且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当事人知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应当承担相应义务之日开始起算。然而,若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则通常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延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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