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若满足如下四个要素,则构成本罪:
首先是本罪侵犯的客体应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被拐卖儿童的解救职责及家长对官方信誉的信赖;
其次,行为人须在接收到被拐卖儿童以及其家庭成员寻求解救的请求或他人关于此类问题的举报后,未对此类案件开展有效解救行动;
再者,行为主体必须是具备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
最后,其主观心态需表现为故意且积极推诿。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已经构成了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完成形态的量刑标准和法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阐述和规定。
根据《刑法》的明文要求,任何人如果触犯了解救被绑架儿童罪这一罪名,都必须接受为期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惩罚。
本罪在客观层面所展示出来的行为模式则是指,对于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这一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他们在接收到解救请求或是举报之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有效行动来实施解救,并且因为这种不作为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结果。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无疑在于主管机关对于被诱拐儿童解救的法定职责以及大众对于政府公务活动公正性的深切信赖。犯罪主体须为肩负着解救职责的政府公职人员,在收到未成年人和他们家庭成员的紧急求助或者举报之后,故意消极地拒绝采取确实、有力的行动进行救助。这类行为在主观方面显露出鲜明的逃避职务之意图,因此符合了本罪应有的罪状。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