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关于股权质押,这是指出质人用自己所持有的或者有权进行处置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是否公开上市)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来担保某项经济活动的行为。
通过辨识质押的标的物,我们可以将它进一步细化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不同形式。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受到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的限制: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个人,不可以利用其对本公司的出资为自身对本公司的债务作出股权质押的决定。
换句话说,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或投资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至本公司。
这个规则是严格制定并执行的。
其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东计划将其出资向除本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质押,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征得所有股东人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士同意。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当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事宜时,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进行质押时,则并不受此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
(一)关于对质权人生效的规则和规定:
1.首先是优先受偿权,即在债务清偿中,质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出质股权的价值获得受偿。
然而,这项权力并非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如出质人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债权人可能无法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2.其次是物上代位权,也就是当债权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实现时,获得的赔偿金将被视为出质财产,并继续按照质押协议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股权因非质权人原因导致毁灭或损失时,才会产生物上代位权的后果。
3.最后是质权保全权,这意味着在质押物存在贬值或损坏可能性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预先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例如提前出售质押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二)对于出质人的效力分析:
出质人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仍然有权享受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法定权利。
这些权利都是基于质押协议的规定,却是保证了出质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关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乃是指个人或者机构通过持有以及处置公司股份,以此作为抵押物而进行的金融活动。这类活动可以被分类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类别。在中国境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具有相当严格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讲,公司的股东不能将其对公司负债所投入的股权用作质押,以供公司使用;然而,当股东向非股东的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时,必须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方可实施。然而,对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则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